第一條 為了保障互聯網用戶的合法權益,規范互聯網信息傳播秩序,促進互聯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電話和互聯網用戶真實身份登記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注冊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公共上網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數據中心、互聯網域名注冊機構和互聯網用戶,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用戶真實身份登記是指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公共上網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數據中心、互聯網域名注冊機構等在提供網絡服務時,對互聯網用戶的企業注冊信息、組織機構代碼信息或者公民真實有效身份信息進行如實登記保存的行為。
第四條 互聯網用戶在辦理域名注冊、IP地址分配備案、網站登記備案手續時,應當出示本人或者本單位的真實有效證件原件,進行真實身份登記。
第五條 對于使用各種上網終端的互聯網用戶申請接入互聯網的,應當提供本人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對用戶的身份信息如實核對、登記。
第六條 互聯網用戶使用在本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網站提供的即時通信、電子郵件、電子公告、網絡游戲等專項業務時,應當提供本人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
第七條 互聯網用戶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網吧、賓館、酒店、機場候機樓等公共上網服務場所登錄互聯網時應當提供真實有效身份信息;互聯網公共上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安全技術保護措施,對上網用戶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安裝運行互聯網公共上網服務場所安全管理系統。
第八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提供論壇、博客、微博客、搜索引擎等具有新聞輿論和社會動員功能的互聯網、手機等新興媒體業務的網站,應當向自治區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提出專項業務申請。提出專項業務申請的機構、組織和個人,應當提供所需的真實有效信息。
第九條 公安部門應當建立上網用戶身份信息比對認證服務平臺,工商部門提供相關信息的數據接口,為實現互聯網用戶真實身份查詢提供技術保障。
第十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公共上網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數據中心、互聯網域名注冊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提供互聯網用戶注冊登記、使用與變更情況和IP地址分配、使用及變更情況等信息。
第十一條 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等信息;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賬號等信息;互聯網公共上網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賬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等信息。記錄備份保存不得少于60日。
第十二條 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公共上網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數據中心、互聯網域名注冊機構應當建立互聯網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國家規定的各項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用戶信息安全,嚴禁泄露用戶信息。
第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互聯網用戶真實身份登記的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公共上網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數據中心、互聯網域名注冊機構、互聯網用戶違反本辦法的,由公安、通信管理、互聯網信息 內容主管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現有互聯網用戶應當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辦法到通信管理、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等部門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辦理真實身份登記或者補登記手續。通信管理、互聯 網信息內容主管等部門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完善相關技術措施,并履行告知義務。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