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由ICANN采納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而進行的爭議解決行政程序受本《規則》及管理案件程序的爭議解決機構通過其網站發布的《補充規則》所約束。
定 義
在本《規則》中:
投訴人指就有關域名注冊提起投訴的一方當事人。
ICANN指互聯網絡名稱及數碼分配公司。
交互管轄法域指,(a)注冊商主營業機構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只要域名持有人在其注冊協議中已規定將有關因域名的使用而 產生的爭議交付該法域法院司法管轄)或,(b)投訴提交爭議解決機構之時注冊商Whois數據庫中域名注冊信息所顯示的域名持有人的地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專家組指由爭議解決機構指定的審理有關域名注冊投訴的行政專家組。
專家指由爭議解決機構指定的作為專家組成員的專家。
當事人指投訴人或被投訴人。
《政策》指《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該《政策》通過援引而被并入并成為注冊協議的一部分。
爭議解決機構指由ICANN所確認的爭議解決服務提供者。機構名單可查閱網址www.icann.org/udrp/approved-providers.htm。
注冊商指為被投訴人提供爭議域名注冊服務的公司。
注冊協議指注冊商與域名持有人間所簽訂的域名注冊協議。
被投訴人指針對其據以提起投訴的注冊域名持有人。
反向域名侵奪指惡意地利用《政策》中的有關規定以企圖剝奪注冊域名持有人持有域名的行為。
《補充規則》指有權管理案件程序的爭議解決機構制定的本《規則》之補充規則。
送 達
(a) 在向被投訴人送達投訴書時,爭議解決機構有責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確保被投訴人實際收到投訴書。實際收到投訴書,或爭議解決機構為使被投訴人實際收到投訴書而實施以下行為后,該項責任即行解除:
(i)按(A)注冊商Whois數據庫域名注冊資料中記載的注冊域名持有人及其技術聯系人、管理聯系人以及,(B)注冊商向爭議解決機構提供的域名注冊繳費聯系人的所有郵政通訊及傳真地址,將投訴書發送被投訴人的;及
(ii)、通過電子郵件向以下地址傳送電子形式投訴書(包括可按照電子形式傳送的附件)的:
(A)域名注冊技術聯系人、管理聯系人及繳費聯系人的電子郵件地址;
(B)postmaster@<爭議域名>;及
(C)如果域名(或www.后緊接該域名)解析至一個有效網頁(該網頁并非爭議解決機構所確認的由注冊商或ISP所預留的、可擱置由多個域名持有人所注冊的域名的一般性網頁)時,該網頁所顯示的任何電子郵件地址或該網頁所能鏈接的任何電子郵件地址;
(iii)按照被投訴人自行選擇并通知爭議解決機構的任何地址,及在可行的范圍內向由投訴人根據第3(b)(v) 條向爭議解決機構提供的所有其他地址發送投訴書的。
(b) 除第2 (a) 條規定的情形外,依本《規則》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傳送的任何書面文件均應分別根據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選定的方式為之(見第3 (b) (iii)條和第5 (b) (iii)條),或在沒有這種指示時
(i)通過帶有傳輸確認的傳真方式傳送;或
(ii)預付郵資并通過帶有收據的郵寄或快遞方式發送;或
(iii)在能獲得傳送記錄的情況下,通過互聯網以電子形式傳送。
(c)向爭議解決機構或專家組提交的任何文件均應按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則》所規定的方法和方式(包括分數)提交。
(d)文件應以第11條所規定的語文制作。如果可行的話,電子文件應以簡易文本傳送。
(e)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通知爭議解決機構和注冊商,以更新其詳細聯絡信息。
(f)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或專家組另有決定,根據本《規則》所提交的所有文件于下列情形下應視為已經送達;
(i)通過傳真方式傳送的,以傳送確認書上顯示的日期為準;或
(ii)通過郵寄或快遞方式發送的,以收據上標注的日期為準,或
(iii)通過互聯網絡傳送的,在傳送日期可予驗證的情況下,以該文件傳送日期為準。
(g)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所有本《規則》所規定的文件提交開始的期間應當從依第2(f) 條之規定文件最早視為業已提交的日期開始計算。
(h)任何文件,
(i)凡由專家組傳送給任何一方當事人者,必須同時向爭議解決機構和另一方當事人傳送文件副本;
(ii)凡由爭議解決機構傳送給任何一方當事人者,必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傳送文件副本;以及
(iii)凡由一方當事人提交者,必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專家組以及爭議解決機構傳送文件副本。
(i)文件傳送方有義務為其傳送的文件保留記錄,以記載有關文件傳送的具體事實和情況,供有關當事方查閱,并用以制作相應的報告。
(j)如果傳送文件的一方當事人收到告知未收到其所傳送文件的通知,該當事人應立即將有關情況通知專家組(或者,如果專家組尚未指定,通知爭議解決機構)。有關文件傳送和回復的進一步程序均應依照專家組(或爭議機構)的指示而為之。
投 訴
(a)任何個人或企業均可依據《政策》及本《規則》向經ICANN認可的爭議解決機構提出投訴以啟動行政程序。(由于資質限制或其他原因,爭議解決機構受理投訴的資格可能會暫時中止。在這種情況下,爭議解決機構應拒絕受理投訴。有關個人或企業可向另一爭議解決機構提請投訴。)
(b)投訴書應以有形書面文件形式及電子文件形式(無法獲得電子格式的附件除外)提交,并且應當:
(i)載有有關投訴應根據《政策》和本《規則》予以裁決的請求;
(ii)提供投訴人及其行政程序授權代表的姓名、通訊及電子郵件地址以及電話和傳真號碼;
(iii)確定在行政程序中就(A)電子文件材料和(B)包含有形書面文件的材料與投訴人聯絡的優選通訊方式(包括聯系人、聯系方式及聯絡地址);
(iv)決定投訴人是選擇一人專家組裁決糾紛,還是三人專家組裁決糾紛。如果投訴人選擇由三人專家組裁決糾紛,則應提供將會被指定作為案件專家組成員之一的三位候選專家的姓名和詳細的聯絡信息(三位候選專家可從任何一個業經ICANN確認的爭議解決機構的專家名單中選定);
(v)提供被投訴人(域名持有人)的名稱及為投訴人所知的如何聯絡被投訴人及其代表的包括投訴前雙方協商過程中的聯絡信息在內的所有信息(包括所有的通訊及電子郵件地址以及電話和傳真號碼),上述信息應詳細具體足以允許爭議解決機構將投訴書按第2(a)條所述方式發送被投訴人;
(vi)明確作為投訴標的的域名;
(vii)確定投訴提起之時注冊域名的注冊商;
(viii)明確據以提出投訴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就每一商標而言,如果有的話,則應說明據以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投訴人亦可分別說明在投訴提起之時被投訴人意欲將來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及服務);
(ix)根據《政策》規定,說明據以提起投訴的理由,尤其應包括:
(1)爭議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權利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及
(2)被投訴人(域名持有人)對爭議域名不享有權利或不具備合法利益的原因;及
(3)爭議域名被認為系屬惡意注冊和使用的理由。
(就第(2)項和第(3)項而言,投訴人應討論應予適用的《政策》第4(b)條和第4(c)條所規定的各個方面。有關說明的字數應符合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則》有關字數或文件頁數的限制。);
(x)根據《政策》規定,明確所尋求的補救方式;
(xi)說明任何其他已經開始或業已終止的與爭議域名相關的司法程序;
(xii)聲明已經根據第2(b)條的規定,連同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則》所規定的格式封面,向被投訴人(域名持有人)發送或傳送了投訴書副本;
(xiii)聲明投訴人如對行政程序關于取消或轉移域名的裁決有任何異議,將把有關爭議提交至少一個確定的交互管轄法域的法院予以管轄;
(xiv)投訴書的結尾應附有下列聲明,并由投訴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
"投訴人同意,其有關域名注冊、爭議或爭議解決的投訴及救濟主張僅針對域名持有人,該投訴及救濟主張不涉及(a)爭議解決機構及專家,但故意不當行為除外,(b)注冊商,(c)注冊官員,及(d)互聯網絡名稱和數碼分配公司,以及上述機構的董事、官員、雇員及代理商。"
"投訴人確認,投訴書所載信息就其所知是完整的和準確的。本投訴并非出于諸如訛詐等任何不正當目的。投訴人保證投訴書有關主張是依據本《規則》和應予適用的法律而提出,猶如其現存狀態或可由善意及合理抗辯而展延之狀態。"
(xv)包括爭議域名應予適用的《政策》副本及投訴賴以依存的注冊商標和服務商標在內的任何文件或其他證據應作為附件提交,并應同時提供上述證據的目錄索引表;
(c)投訴人可對多個域名提出投訴,只要這些域名為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注冊。
投訴通知
(a)爭議解決機構應對投訴書予以行政審查。如果投訴書符合《政策》及本《規則》規定,爭議解決機構將在收到投訴人根據第19條交納的費用后3個歷日內依第2(a)條所規定的方式將投訴書(連同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則》所規定的說明性格式封面)送達被投訴人。
(b)如果爭議解決機構發現投訴書存有形式缺陷,則應立即將該缺陷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投訴人應在收到通知后5個歷日內對該缺陷予以修改。投訴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對投訴書形式缺陷予以修改者,行政程序將視為撤回,但并不妨礙投訴人提出另一不同的投訴。
(c)爭議解決機構依第2(a)條完成向被投訴人送達投訴文件職責之日即為行政程序開始之日。
(d)爭議解決機構應立即將行政程序開始日期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有關注冊商及ICANN。
答 辯
(a)被投訴人應在行政程序開始之日起20日內向爭議解決機構提交答辯。
(b)答辯應以有形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沒有電子格式的附件除外)形式提交,并應當:
(i)對投訴書中的陳述和主張予以具體反駁,并申明被投訴人(域名持有人)保留域名注冊和繼續使用爭議域名的所有依據和具體理由(答辯書該部分字數應當符合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則》所規定的字數或頁數限制);
(ii)提供被投訴人(域名持有人)及其授權行政程序代理人的姓名、通訊及電子郵件地址以及電話和傳真號碼;
(iii)確定在行政程序中就(A)電子文件材料和(B)包含有形書面文件的材料與被投訴人聯絡的優選通訊方式(包括聯系人、聯系方式及聯絡地址);
(iv)如果投訴人在投訴書中選擇一人專家組審理案件(見第3(b)(iv)條),則應聲明被投訴人是否選擇將爭議交由三人專家組裁決;
(v)如果投訴人抑或被投訴人選擇了三人專家組,則應提供將會被指定作為案件專家組成員之一的三位候選專家的姓名和詳細的聯絡信息(這些候選專家可從任一經ICANN確認的爭議解決機構專家名單中選定);
(vi)明確與爭議域名有關的已經開始或業已終止的任何其他司法程序;
(vii)聲明已經依照第2(b)條之規定向投訴人發送或傳送了答辯書副本;
(viii)答辯書的結尾應附有下列聲明,并經被投訴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
"被投訴人確認,答辯書中所含信息就其所知是完整的和準確的。該答辯并非出于諸如訛詐等任何不正當目的。被投訴人保證答辯書有關主張是依據本《規則》和應予適用的法律而提出,猶如其現存狀態或可由善意及合理抗辯而展延之狀態。"
(ix)任何答辯賴以依存的文件或其他證據應作為附件提交,并應同時提供上述證據的目錄索引表。
(c)如果投訴人選擇將爭議交由一人專家組裁決,而被投訴人選擇將爭議交由三人專家組裁決,被投訴人則應承擔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則》所規定的三人專家組費用的一半。該費用應在向爭議解決機構提交答辯時一并交付。如所應收取的費用未能應要求交付,爭議將由一人專家組審理。
(d)應被投訴人請求,爭議解決機構可在個別案件中延長提交答辯的期限。該期限亦可因當事人之書面約定而展延,只要該約定獲經爭議解決機構批準。
(e)如果被投訴人未提交答辯,如無特殊情形,專家組應依據投訴書裁決爭議。
專家組的指定及裁決期限
(a)每個爭議解決機構應制定并公布包括專家姓名及其適格性在內的專家名冊。
(b)如果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均未選擇三人專家組(第3(b)(iv)條和第5(b)(iv)條),爭議解決機構將在收到被投訴人答辯或答辯期限屆滿后5日內從其專家名冊中指定一名獨任專家。一人專家組費用應全部由投訴人承擔。
(c)如果投訴人或被投訴人之一方選擇將爭議交由三人專家組裁決,爭議解決機構應根據第6(e) 條所規定的程序指定三位專家。三人專家組費用應全部由投訴人承擔,但三人專家組由被投訴人選擇者除外。在后一種情形下,所涉費用應由雙方各半分擔。
(d)除非投訴人已經選擇三人專家組,投訴人應在收到有關被投訴人選擇三人專家組的答辯書后5個歷日內,向爭議解決機構提交將被指定作為案件專家組成員之一的三位候選專家的姓名和詳細聯絡信息。這些候選專家可從經ICANN認可的任一爭議解決機構的專家名單中選定。
(e)如果投訴人或被投訴人之一方選擇三人專家組,爭議解決機構應盡量從投訴人及被投訴人提供的候選專家名單中各自指定一名專家。如果爭議解決機構未能在5個歷日內按其慣常條件從雙方候選專家名單中各自指定一名專家,則爭議解決機構將從其專家名冊中予以指定。第三名專家應由爭議解決機構從其提供給當事人的五位候選專家名單中指定。爭議解決機構在指定第三名專家時,應尊重當事人雙方在爭議解決機構向其提交五位候選專家名單后5個歷日內所可能作出的選擇,合理地平衡雙方當事人的意愿,。
(f)專家組一經指定,爭議解決機構應將指定的專家及如無特殊情況專家組應將有關投訴的裁決提交爭議解決機構的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獨立與公正
專家應獨立公正,并應在接受指定前向爭議解決機構披露對其獨立公正產生合理懷疑的任何情形。如果在行政程序進行過程中的任何階段出現了可導致對其獨立公正產生合理懷疑的新情況,則該專家應立即將該情形向爭議解決機構予以披露。在這種情況下,爭議解決機構有權指定替代專家。
當事人與專家組之間的聯絡
任何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均不得與專家組進行單方聯絡。當事人一方與專家組或爭議解決機構間的所有聯絡均應通過爭議解決機構根據其《補充規則》之規定方式指定的案件經辦人進行。
案件移交專家組
當專家組由一人組成時,該專家一經指定,或當專家組由三人組成時,最后一位專家一經指定,爭議解決機構即應將案件移交專家組。
10、專家組一般性權利
(a)專家組應以其根據《政策》和本《規則》而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行政程序。
(b)在所有案件中,專家組應確保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并保證每一方當事人均擁有平等的機會陳述案情。
(c)專家組應確保行政程序快速進行。專家組可應一方當事人請求或自行決定在特殊情形下延長本《規則》或專家組所確定的時限。
(d)專家組有權決定證據的可接受性、關聯性、實質性和重要性。
(e)專家組可根據《政策》和本《規則》規定應一方當事人的請求決定對多個域名爭議合并審理。
程序所使用的語文
(a)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注冊協議另有規定,以及專家組根據行政解決程序的具體情形另有決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語文應是注冊協議所使用的語文。
(b)專家組可裁定要求當事人提交的任何非以行政程序所應使用的語文制作的文件均應全部或部分地附具行政程序所應使用語言的譯文。
進一步陳述
除投訴書和答辯書外,專家組可自行決定要求當事人一方就所涉案件提供進一步的陳述或提交相關文件。
當庭聽證
除非專家組在特殊情形下自行決定,當庭聽證對裁決爭議確有必要,正常情況下不舉行當庭聽證(包括以電話會議、視頻會議及網絡會議所進行的任何聽證)。
缺 席
(a)當事人一方,如無特殊情形,不遵守本《規則》或專家組所確定的任何時限,專家組將繼續進行行政程序,直至就所涉投訴作出裁決。
(b)當事人一方,如無特殊情形,不遵守本《規則》之規定或要求或專家組的任何指令,專家組應以其認為適當的情形對此予以推論。
專家組裁決
(a)專家組應基于當事人所提交的陳述及證據,根據《政策》、本《規則》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規則和原則裁決爭議。
(b)如無特殊情形,專家組應在根據第6條被指定后14日內將有關投訴之裁決提交爭議解決機構。
(c)如果是三人專家組,裁決應以多數意見作出。
(d)專家組裁決應為書面,說明裁決理由,注明裁決作出日期,并寫明專家姓名。
(e)專家組裁決及有關不同意見通常應符合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則》關于文件長度的要求。任何不同意見均應載入以多數意見所作之裁決。如果專家組認為所涉爭議不屬于《政策》第4(a) 條所規定之范圍,則應予以說明。如果專家組經審閱當事人所提交之文件后認定投訴具有惡意,例如屬于反向域名侵奪之情形或其本意在于訛詐域名持有人,專家組應在裁決中宣布,投訴具有惡意并構成對行政程序的濫用。
裁決送達當事人
(a)爭議解決機構應在收到專家組提交的裁決后3個歷日內將裁決書全文發送各方當事人、有關注冊商及ICANN。有關注冊商應立即將根據《政策》之規定執行裁決的日期告知各方當事人、爭議解決機構和ICANN。
(b)除專家組另有決定外(見《政策》第4(j)條),爭議解決機構應將裁決全文及其執行日期在一公開網站上予以公布。無論何種情形,裁決中有關投訴構成惡意的部分均應予以公開。
和解或其他終止程序的事理
(a)如果在專家組作出裁決之前,當事人達成和解,專家組應終止行政程序。
(b)如果在專家組作出裁決之前,因其他原因行政程序已無必要繼續進行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專家組應決定終止行政程序,除非一方當事人在專家組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合理的反對理由。
司法程序的效力
(a)如果在行政程序開始之前或進行的過程中已就爭議域名提起了司法程序,專家組有權自行決定中止或終止行政程序,或繼續行政程序,直至作出裁決。
(b)如果一方當事人在行政程序進行期間就爭議域名提起了司法程序,其應立即通知專家組和爭議解決機構。見上述第8條。
費 用
(a)投訴人應根據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則》之規定,按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爭議解決機構支付固定的基本費用。如果被投訴人根據第5(b)(iv)條之規定選擇將爭議交由三人專家組裁決,而不是交由投訴人選擇的一人專家組裁決,則三人專家組費用的一半應由被投訴人承擔,并由其向爭議解決機構支付(見第5(c)條)。在其他情形下,爭議解決機構所有費用應由投訴人承擔,但第19(d)條規定的情形除外。專家組一經指定,爭議解決機構應根據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則》的規定,將適當比例的基本費用,如果有的話,返還給投訴人。
(b)在投訴人未根據第19(a)條之規定向爭議解決機構繳納基本費用前,爭議解決機構不應就有關投訴采取行動。
(c)如果爭議解決機構在收到投訴后10個歷日內未收到有關費用,視投訴視為撤回,行政程序予以終止。
(d)在特殊情形下,例如舉行當庭聽證,爭議解決機構應要求當事人雙方另外付費。該費用應經協商當事人雙方和專家組后確定。
責任排除
除故意不當行為外,爭議解決機構抑或專家均不就與根據本《規則》而進行之行政程序有關的任何行為或疏忽向一方當事人承擔責任。
修 改
有關行政程序適用向爭議解決機構提交投訴之時有效的本《規則》之文本。本《規則》只有在得到ICANN明示書面確認后方可予以修訂。
(本文由專業域名交易平臺淘域網友情提供,原文見:http://www.icann.org/udrp/udrp-rules-24oct99.htm)